PG电子,PG电子官方网站,PG电子试玩,PG电子APP下载
有没有人觉得,官司一旦判下来,尤其是民事纠纷、刑事案件定了性,就算觉得冤,也只能认栽?毕竟“终审”两个字压下来,看着都让人绝望。但今天要给大家说个大实话:在广东,不少人就靠着一个“隐藏大招”翻了案——用行政诉讼,把已经板上钉钉的民刑判决给推翻了!
别觉得这是天方夜谭,这可不是瞎编的,全是有真实案例撑着的。先给大家讲个广州“外嫁女”的真实故事,看完你就懂这招有多管用了。
广州白云区望岗村的阿贞等4个姑娘,虽然嫁了外村人,但户口一直没迁走,按村里章程本该是“合作股”股东,能拿全额分红。结果2007年村里股份固化的时候,家里人没经过她们同意,就代签了《股权确认书》,把她们的股份改成了分红少很多的“积累股”。
阿贞她们发现后不服,找街道办申请行政处理。2010年街道办出了决定,确认她们是合作股股东,该享的权益都得给。可村里不乐意,告到法院,说阿贞她们已经通过《股权确认书》认可了积累股身份。没想到法院还真信了,撤销了街道办的行政处理决定,阿贞她们上诉、再审都输了,分红拿不到,急得团团转。
这时候有人提醒她们:试试走行政诉讼监督的路子!她们赶紧找了广州市检察院。检察官一查就发现关键问题:那份《股权确认书》根本不是阿贞她们本人签的,家属代签既没委托也没事后追认,按法律规定,这签字根本不算数!法院之前凭这个判,就是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。
后来检察院就提请省检察院抗诉,省高院再审后完全采纳了抗诉意见,直接驳回了村里的诉求。折腾了好几年,阿贞她们终于拿回了合作股股东身份,2009年之后的分红也都补回来了。你看,这起民事纠纷(股权分红),最后就是靠行政诉讼相关的监督程序翻的盘——核心就是揪出了行政处理过程中被错误否定的关键事实,推翻了之前的错误判决。
再说说汕头陈某标的案子,更能体现行政诉讼的“破局”作用。陈某标从村里流转了一块集体土地,结果卷入土地使用权纠纷,一审民事判决输了。他不服,一直上诉,拉锯到四审都没结果。
这时候陈某标发现,对方之所以能赢,是拿了汕头市自然资源局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当证据。他仔细一看,觉得这份处罚决定有问题:超越职权、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错了。于是他没再死磕民事上诉,转而提起了行政诉讼,质疑这份行政处罚的合法性。
这个操作直接打在了要害上!广东省高院审理后认为,这份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存疑,而它又是之前民事判决的关键证据。证据根基不稳,判决自然站不住脚。最后省高院直接撤销了汕头中院的民事判决,把案子发回重审。陈某标靠着这步“曲线救国”,把几乎没希望的民事纠纷重新拉回了公平的起跑线:中山老板拍地多交百万出让金,行政诉讼定规则翻案
不光民事纠纷,涉及财产权益的行政相关案件,也能靠这招翻盘。中山的梁老板2017年通过司法拍卖,竞得了一处房产和划拨用地。后来他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,行政机关让他补缴233万土地出让金,比拍卖公告的参考价足足多了100多万!
梁老板不服,一审、二审都输了。他没放弃,找了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。检察官核查后发现,行政机关把“实地踏勘之日”当成了评估基准日,这根本不合理——司法拍卖的土地,物权卖成交裁定送达时就转移了,用物权转移后的时间当基准日,既违背规则又显失公平。
后来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,省高院再审后直接撤销了原判,还确立了一个重要规则:司法拍卖划拨用地的出让金估价基准日,要么按拍卖成交裁定送达时算,要么按行政机关受理补办申请时算,不能随便定。最后行政机关按受理申请之日重新核定,梁老板少交了百万冤枉钱。这起案子不光翻了个案,还为以后类似案件定了规矩,可见行政诉讼的威力有多强。
前面说的都是民事相关的案子,可能有人会问:刑事案件能不能靠行政诉讼翻案?必须能!佛山民营企业家杨刚的案子就是活生生的例子,而且过程跌宕起伏,看完你绝对会感叹行政诉讼的“破局”力量。
事情要从2016年说起,杨刚的工厂厂长开叉车和当地村民的面包车轻微碰撞,双方为赔偿闹了点冲突。本来这事不大,可后来当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(简称南海公安)给杨刚下了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说他带头打架,罚了500元还拘留15天。杨刚觉得冤,明明自己没带头,这份处罚根本没依据,于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告公安。
更戏剧性的是,就在行政诉讼二审开庭后、还没宣判的时候,南海公安突然以“涉嫌寻衅滋事”把杨刚刑事立案了,案由还是之前那场碰撞冲突。没过多久,佛山中院就宣判了行政诉讼案:认定南海公安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,杨刚胜诉!可胜诉的喜悦没持续多久,南海公安还是把杨刚刑拘了,最后检察院起诉、一审法院居然判了杨刚1年2个月有期徒刑。
杨刚不服上诉,这二审一拖就是三年多,延期了至少十次。但他始终没放弃,坚持用行政诉讼胜诉的结果作为关键依据——既然公安当初的行政处罚都被认定违法了,那基于同一个事实的刑事定罪,证据根基肯定有问题!果然,佛山中院最终裁定:一审判决“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”,撤销原判发回重审。杨刚靠着行政诉讼戳破了行政行为的违法性,硬生生把看似板上钉钉的刑事案给拉回了公平的起跑线。
还有个更早年的顺德案例也很典型:江苏老板王东华和广东万家乐公司有经济纠纷,结果顺德市公安局居然以“涉嫌诈骗”把他刑拘39天,还逼着家属交了84万才放人。王东华出来后直接提行政诉讼,法院最后认定:公安局这是借刑事侦查的名义,越权干预经济纠纷,行政行为违法,还判了公安赔偿王东华86万余元。你看,就算是被公安以刑事名义拿捏,只要行政行为违法,照样能靠行政诉讼翻盘维权。
很多人看不懂,行政诉讼是告行政机关的,咋能管到民事、刑事案件?其实核心很简单:很多民刑案件的判决,都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——比如颁发许可证、作出处罚决定、确认产权归属等。如果这些行政行为本身是违法的(比如超越职权、事实不清、程序违法),那基于这些行为作出的民刑判决,根基就塌了。
就像阿贞的案子,法院最初错判的前提是“认可代签的股权确认书”,而检察院通过行政诉讼监督,指出代签无效,相当于把错判的根基给拆了;陈某标的案子更直接,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对方的关键证据,质疑这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,就等于废掉了对方的“王牌”;至于杨刚的刑事案,更是直接用行政诉讼认定公安处罚违法的结果,戳穿了刑事定罪的证据漏洞——行政行为就是民刑判决的“地基”,地基歪了,判决自然站不住脚。
1. 民事纠纷(比如股权、土地、房产、合同)中,对方拿了行政机关的文件(处罚决定、产权证明、许可文件)当关键证据;
2. 刑事案件中,认定你违法的前提是行政机关认定你“无证经营”“非法占地”“涉嫌诈骗”等(比如佛山杨刚案,公安行政处罚被认定违法后,基于同一事实的刑事判决被撤销;还有全国关注的非法采矿案,因行政机关逾期不处理许可延续申请,通过行政诉讼认定采矿行为合法,改判无罪);
3. 觉得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公,直接影响了你的民事权益或刑事定性,上诉再审都没效果的。
很多人遇到冤假错案,只会死磕原案的上诉、再审,却忽略了行政机关这个“关键第三方”。尤其是在广东,法治环境相对完善,从佛山、广州到汕头、中山,都有大量靠行政诉讼翻案的真实案例,而且行政诉讼渠道畅通,还有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兜底,只要找对突破口——也就是揪出那些支撑民刑判决的违法行政行为,很多看似没希望的案子都能翻盘。
记住:法律给的维权路径不止一条,民刑案输了别绝望,先查查案子里有没有行政机关的身影,说不定行政诉讼就是你的翻盘钥匙!